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的政府监管责任——以湖北省十堰市公交民营化改革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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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湄玲.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的政府监管责任——以湖北省十堰市公交民营化改革为例[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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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湄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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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船重工集团750所,云南昆明,650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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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核心和主旨是调整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将竞争引入政府服务领域,打破政府垄断,实现行政分散化,从而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缓解财政困难。因此,公用事业民营化在我国具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十堰市作为全国首先将城区所有公交营运权推向市场的城市,在公交民营化改革中曲折不断,并于2008年4月5日走到了终点。十堰市公交民营化改革失败的最主要原因在于政府监管责任的不到位。加强政府监管责任是公用事业民营化健康有序进行的保障。健全相关法律和政策、成立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完善监管环节等方面是实现政府有效监管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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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用事业 民营化 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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