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聘任制下的新型法律关系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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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允江.教师聘任制下的新型法律关系论[J].江西教育,20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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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允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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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泰山学院教师教育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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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教师聘任制下的法律关系主要涉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与教师间的权利和义务.但是,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影响,教师用人是任命制.各级各类学校都是不同级别教育行政部门的附属物,学校与教师间的关系是具有行政隶属的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法律关系,实际上是国家与教师间的关系.符合教师资格者由行政部门调配到指定学校任教并决定他的职务晋升.学校依据行政机关的授权管理教师,教师则按国家机关人员对待,享有国家机关人员的一般权利,并履行与之相同的一般义务.在这种法律关系里,学校实质上行使的是法律授权或教育行政机关委予的管理教师职能.加之其本身负有一定的教管职能,它与教师间的关系就带有了行政关系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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