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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然法”基准下的“古代目的价值等级”——《老子》“上德不德”章的启发
引用本文:费小兵,陈进.“中国自然法”基准下的“古代目的价值等级”——《老子》“上德不德”章的启发[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作者姓名:费小兵  陈进
作者单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哲学系;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YJC820021)
摘    要:《老子》中的"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可推演出古代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用以审视法学界的多元价值。基于老子的视野,目的价值与手段价值冲突时,应取目的而舍手段,这是为了回到本真德性,放弃表相、虚伪德性。对于法而言,也应遵循这价值阶梯,回归"道"(中国自然法)的至善本性。在无为的语境中,"上德不德"(及其"目的价值等级体系")是自然、本性之德,不反对德,但又不能说是"以德治理",否则就可能被误解成道德强制主义。

关 键 词:    自然法  价值  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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