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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
引用本文:吴洁.略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5(3):24-26.
作者姓名:吴洁
作者单位:中共安庆市委党校,安徽,安庆,246003
摘    要:切实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必须适当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将容易引起群体性纠纷的抽象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行政指导行为等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疏通法律救济渠道,使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 键 词:社会群体性事件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文章编号:1003-4730(2006)03-0024-03
收稿时间:2006-02-24
修稿时间:200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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