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委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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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倪惠泉.长委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概况[J].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19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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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倪惠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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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长江水利委员会科教外事局 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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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长江水利委员会(简称“长委会”)自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为适应我国不断高涨的国际经济和技术合作的势头,促进长委会的科技发展,提高科技人员的工作效率和业务水平,采取引进和派出去的方式,广泛开展了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从1978年后,美国、原苏联、日本、英国、加拿大、德国、意大利、法国、瑞典、斯里兰卡、尼伯尔、喀麦隆、爱尔兰、澳大利亚、奥地利、伊朗、阿根延、巴基斯坦、比利时、瑞士、印度、伊拉克、新加坡、荷兰、孟加拉、丹麦、新西兰、挪威、委内瑞拉、哥伦比亚、摩洛哥、冰岛、印尼、韩国、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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