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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
引用本文:史燕来.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J].吉林教育,2006(11):7-9.
作者姓名:史燕来
作者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副总督学、办公室主任
摘    要: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这是在《教育法》“我国实行教育督导与各类学校评估制度”规定的基础上,第一次在法律的层面对教育督导的机构性质、工作内容、督导结果处理等作出的明确规定,将教育督导制度进一步具体化,奠定了教育督导工作体系的基本框架,对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同时,《义务教育法》作为义务教育工作的法律规范,为义务教育督导评估提供了具体依据和遵循。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关 键 词:《义务教育法》  教育督导工作  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制度  教育均衡发展  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督导评估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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