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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句的“请”不该释为“敬辞”
引用本文:梅宏正.这两句的“请”不该释为“敬辞”[J].中国小学语文教学论坛,1988(1).
作者姓名:梅宏正
作者单位:安徽芜湖易太中学
摘    要:第五册《公输》一文,共用了三个“请”字:“请献十金”、“请说之”、“吾请无攻宋矣”。课文对“请”的注释是这样的:“请(让我)奉送(给你)十金。请和下文‘请说之’、‘吾请无攻宋矣’的‘请’都是敬辞。“这三句中的“请”都释为敬辞,值得商榷。我以为本文中三个“请”,除“请说之”一句中的“请”可作敬辞用外,其余两个“请”都不能当敬辞用。特别是“吾请无攻宋矣”一句。我的浅见:“请献十金”和“吾请无攻宋矣”二句中的“请”,释为能愿动词“愿意”,比较妥贴。见《辞海》中“请”的第三义项:“犹言愿。”并列举了“《公输》‘请献十金’”一例。又见《中学语文教师手册》第383页“请”的第三义项:“愿意”,“《公输》:‘请献十金’。(我愿意送给你十金。)又:‘善战,吾请无攻宋矣’。(好啊! 我愿意不再攻打宋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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