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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立法原则与制度中心
引用本文:邓小云.源头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立法原则与制度中心[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8(5):80-83.
作者姓名:邓小云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基金项目:河南省社会科学院课题“‘十二五’时期河南增强生态承载能力研究——以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为视角”(10B13); 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农业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112400450299)
摘    要: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难题,其污染源的高度分散性以及污染排放的时空不确定性,使得管理者很难确定具体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分担,用于工业点源污染治理的制度工具对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难以奏效。鉴于过程监控的难度和末端治理的滞后效应,从源头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及其进入环境是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的最佳对策。我国应将现行有关肥料和农药管理的法规、规章上升到法律层面,同时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构建地方政府联动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等机制,为顺利实施相关法律提供保障。

关 键 词:农业面源污染  末端治理  源头控制  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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