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案件再审中检察监督权的完整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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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丽.民事抗诉案件再审中检察监督权的完整行使[J].科技风,20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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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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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重庆市,400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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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错误的生效民事裁判提出抗诉及启动再审程序,其目的是对存在错误的已生效的民事裁判加以纠正以保障司法的公平和正义。但是,对于抗诉后的再审审理如何进行法律上的检察监督,民诉法只笼统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派员出席法庭,没有在法律上对此作出具体可操作的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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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抗诉 监督权 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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