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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物权公信原则——以不动产领域为视角
引用本文:魏永.论我国物权公信原则——以不动产领域为视角[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1(1):17-19.
作者姓名:魏永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传统物权理论认为,法定的物权公示方法当然的具有公信力,公信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笔者通过研究发现,在不动产领域,所谓公信原则的一般法理在我国《物权法》中是不存在的。登记无疑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但是否有公信力完全由立法者的选择使然,而非公示的必然结果。不动产善意取得不是公信原则的体现,登记薄的推定效力亦不是登记公信力。我国《物权法》没有确立公信原则,是充分考量了我国现阶段国情的。

关 键 词:公信原则  不动产  质疑  善意取得  推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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