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物权公信原则——以不动产领域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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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永.论我国物权公信原则——以不动产领域为视角[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1(1):1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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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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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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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物权理论认为,法定的物权公示方法当然的具有公信力,公信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笔者通过研究发现,在不动产领域,所谓公信原则的一般法理在我国《物权法》中是不存在的。登记无疑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但是否有公信力完全由立法者的选择使然,而非公示的必然结果。不动产善意取得不是公信原则的体现,登记薄的推定效力亦不是登记公信力。我国《物权法》没有确立公信原则,是充分考量了我国现阶段国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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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信原则 不动产 质疑 善意取得 推定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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