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改革的法治化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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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全华.论教育改革的法治化路径[J].山东教育科研,2014(1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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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全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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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现代教育研究与开发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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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教育管理、教育教学行为合乎依法治教的要求属消极的教育改革,要巩固积极的教育改革成果必须加大依法治教的力度。禁止性教育改革与引入性教育改革有先引后禁、先禁后引、引与禁平行推进三种关系模式。顺利推进先禁后引、引与禁平行推进的关系模式中的引入性教育改革,应将禁止性改革规定上升至律法的高度。要提高我国的教育改革的法治化或理性程度,进而提高教育改革的成效,将教育改革的规划、方案、特别是针对较为突出的问题而确立的教育改革规划、方案上升至教育法案的高度,显得十分必要;与此同时,应避免教育改革的律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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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教育改革 教育法治化 消极的教育改革 积极的教育改革 引入性教育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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