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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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红薇.论债权人的代位权[J].黔东南民族师专学报,2003,21(1):2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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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红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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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阳师范学院政法系,河南南阳473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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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合同法》确立的债的保全制度,其构成要件是:必须存在着两个合法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法先例代位权,其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均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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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债权人 代位权 债务人 次债务人 债权 合同法 构成要件 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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