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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引用本文:张红薇.论债权人的代位权[J].黔东南民族师专学报,2003,21(1):27-28.
作者姓名:张红薇
作者单位:南阳师范学院政法系,河南南阳473061
摘    要: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合同法》确立的债的保全制度,其构成要件是:必须存在着两个合法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法先例代位权,其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均产生法律效力。

关 键 词:债权人  代位权  债务人  次债务人  债权  合同法  构成要件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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