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对涉外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案件,我国国内法对于当事人选择识别予以肯定,但未提起法官依职权识别的情形,而后者却是法院的经常性做法,由此产生识别主体的实践困境。应当具体分析当事人选择定性和法院依职权定性之间的关系,坚持当事人选择为主、法院依职权为辅,前者为优先及一般情形、后者为补充和例外情形的原则。当事人有优先选择定性的权利,其未选择或者选择不明时法院有释明义务。同时,为防止裁量权的扩张及滥用,要对法官依职权定性予以限制,除严格确定启动情形外,还要遵循合法合理、利益平衡和公平正义的原则,以统一实践标准,促进立法的完善和相关民商事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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