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理学教学与法学思辨能力的培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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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爱龙.论法理学教学与法学思辨能力的培养[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1):157-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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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爱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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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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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理学作为法学基础理论课的学科性质和独特地位决定其与法学生的思辨能力培养之间存有内在的逻辑关联。法理学之教学目标除了让学生掌握较为完整、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外,更为重要的方面,是要培养学生的法学思辨能力。从宏观层面来考察,法学思辨能力表现为思想开放性、思维敏锐性、逻辑严密性、表达准确性。文章认为,要实现法理学教学提高学生思辨能力之培养目标,关键在于教学内容的学术性,教学时间分配的合理性以及教学模式的开放性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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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理学教学 思辨能力 素质教育 创新人才 |
文章编号: | 1003-2614(2006)01-0157-04 |
收稿时间: | 11 6 2005 12:00AM |
修稿时间: | 2005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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