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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债权补充申报制度
引用本文:柴丽.论破产债权补充申报制度[J].濮阳教育学院学报,2014(3):14-16.
作者姓名:柴丽
作者单位:许昌学院政法学院,河南许昌461000
摘    要: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如果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间内没有申报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前可补充申报。但因未按期申报的原因及补充申报时的程序阶段的不同,补充申报的效力也有所区别。立法应当在符合法理的基础上,从维护债权人利益出发,对补充申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关 键 词:破产  债权补充申报  未按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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