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和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刍议 |
| |
引用本文: | 冯秋燕,祝欣荣.合伙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和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刍议[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0(2):125-126. |
| |
作者姓名: | 冯秋燕 祝欣荣 |
| |
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学校 |
| |
摘 要: | 我国民法学界对合伙是否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争论由来已久。民事诉讼法学界探讨合伙的民事诉讼地位与民法学界探讨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密切相关,但性质是不同的。确认合伙有无当事人能力不是实体法上的问题,而是程序法上的问题。若在实体法上肯定了合伙的独立民事主体资格,那么,合伙在程序法上也就具有独立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即具有当事人能力。 在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也存在合伙是否有当事人能力的问题。德国和瑞士对此采取否认态度,合伙不能起诉或被诉,合伙人是诉讼当事人;日本亦认为.非法人合伙不具有诉讼当事人能力,不能以合…
|
关 键 词: | 合伙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独立民事主体资格 民法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