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层次论——读《法律层次论》有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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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曾玉梅,周维珩.论法律层次论——读《法律层次论》有感[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28(5):8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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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玉梅 周维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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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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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个时代的法律,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社会因此而变得有序。经验和理性告诉我们,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和程度不是单一的,对于犯罪分子,法律会苛以刑罚,对于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人,法律只是说教或小额的罚款。为了用不同的方式,程度来调整社会关系,法律规范就必须有所分工,这种分工就使法律有了层次性。任何法律规范都具有层次性和部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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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层次 法律部门 宪 礼 罚 刑 |
文章编号: | 1008-7427(2008)05-0084-02 |
修稿时间: | 2008年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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