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尼斯“中心情形”下的新自然法理论述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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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浩川,李元国.菲尼斯“中心情形”下的新自然法理论述要[J].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3(6):3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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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浩川 李元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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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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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虐待动物罪’的证立——从共同善的角度展开”(KYCX22_1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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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菲尼斯的新自然法理论以中心情形为理论语境,整合了古典自然法和现代自然法理论。菲尼斯新自然法理论的中心情形是对哈特内在观点的限制,要求行动者审慎、明智且满足实践合理性的要求。实践理性预设了善,人的行动应当遵循实践理性原则。实践理性原则在人类整体生活中具有道德性力量,产生了道德原则和实践合理性原则。人们依据实践合理性原则思考并行动,在行动中发现并认识自然法。法律的中心情形是权威机构为了协调共同善制定的规则。菲尼斯从协调共同善的现实需要推导出权威的存在必要性,认为法律是权威协调共同善问题的唯一方法,并阐述了从自然法到实在法推演过程的两种实定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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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菲尼斯 中心情形 自然法 新自然法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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