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实施《义务教育法》,保障学龄儿童入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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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余秉金.认真实施《义务教育法》,保障学龄儿童入学[J].宁夏教育,1997(Z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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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余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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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固原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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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十一条指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法》,各级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类学校和个人都要依法动员和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不仅是提高我国人口文化素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更是维护法律尊严、依法治教、依法治国的需要。固原县教育局认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主攻点,强化县、乡政府的执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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