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专题(8) 论教育保护职责与监护职责 |
| |
引用本文: | 张永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专题(8) 论教育保护职责与监护职责[J].人民教育,2003(10). |
| |
作者姓名: | 张永华 |
| |
作者单位: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教育法制研究所所长,《办法》起草组成员。 |
| |
摘 要: | 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关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尤其是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与学生是监护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监护职责,应当按照无过错或者公平原则确定学校的责任,即凡是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在校受到伤害,学校均应像无过错的监护人那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应当按照过错原则确定学校的侵权赔偿责任,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尽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依法重申了学校对于学生是教育关系,不承担对未…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