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问题 |
| |
引用本文: | 吕晓霞.浅议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问题[J].大观周刊,2013(4):46-46. |
| |
作者姓名: | 吕晓霞 |
| |
作者单位: | 包头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内蒙古包头014000 |
| |
摘 要: | 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早在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中已有明确规定。而且,从世界各国来看,不动产统一登记也早已是通行做法。这些国家和地区不动产登记的主管机关虽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特点,即登记主管机关只有一个,不动产不是分散登记而是统一登记。因此,统一不动产登记既是于法有据,亦是情势使然,是未来的太方向。
|
关 键 词: | 不动产 登记机构 统一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