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文明建设守法主体的“生态化” |
| |
引用本文: | 李爱年,肖爱.论生态文明建设守法主体的“生态化”[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4). |
| |
作者姓名: | 李爱年 肖爱 |
| |
作者单位: | 1.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410081 2.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 湖南长沙410081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研究”(12AFX014);司法部课题“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体系研究”(14SFB20044);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机制研究”(13YJC820045);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环境法制研究” |
| |
摘 要: | 生态文明建设守法主体应该是具有法治思维和生态思维的“人”,是生态人格和法权人格的融合体,这样的“生态人”是生态意识和法治意识内化一体的生态人,守法成为其行为的一般性准则。塑造这样的“守法生态人”的过程就是政府主体、企业主体和社会公众主体协同法治的过程,是实施最严密和最严格的环境法律制度的过程。
|
关 键 词: | 生态文明建设 守法主体 法治思维 生态思维 “生态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