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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文明建设守法主体的“生态化”
引用本文:李爱年,肖爱.论生态文明建设守法主体的“生态化”[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4).
作者姓名:李爱年  肖爱
作者单位:1.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410081
2.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 湖南长沙410081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研究”(12AFX014);司法部课题“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体系研究”(14SFB20044);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机制研究”(13YJC820045);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环境法制研究”
摘    要:生态文明建设守法主体应该是具有法治思维和生态思维的“人”,是生态人格和法权人格的融合体,这样的“生态人”是生态意识和法治意识内化一体的生态人,守法成为其行为的一般性准则。塑造这样的“守法生态人”的过程就是政府主体、企业主体和社会公众主体协同法治的过程,是实施最严密和最严格的环境法律制度的过程。

关 键 词:生态文明建设  守法主体  法治思维  生态思维  “生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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