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行文件公开服务看档案立法的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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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石晓莉.从现行文件公开服务看档案立法的不足[J].兰台世界,2007(3S):4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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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石晓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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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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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实践上看,短短几年时间现行件开放服务在全国各地开展得如火如荼,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窗口之一。但从立法的角度柴看,目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尚未颁布,使得现行件开放服务缺乏统一的专门的法律规范和政策保障,所依据的只有《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知情权等相关法律的若干条款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等等。相反,档案馆的档案同样承载着政府信息,它的开放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各级各地档案法规作为保障,却开展得冷冷清清。为什么会出现这佯的情况呢?现行件公开这一新型信息服务形式的出现,促使我们回头审视一下我国档案立法的不足。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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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现行文件公开 档案立法 开放服务 《政府信息公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信息服务形式 政策保障 法律规范 |
文章编号: | 24037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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