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李志强.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研究[J].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13(6):61-64.
作者姓名:李志强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基金项目:兰州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非理性主义(Irrationalism)与劳动合同法》(12LZUJBWYB054)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国内单位的劳动用工方式也随之呈现多样化。根据1986年国务院的“四个规定”,20世纪80年代产生了一批“劳动合同制工人”,但在该类人员退休待遇问题上,却产生了与普通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同的退休待遇,出现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解决这一冲突,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从法律角度理性分析,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就是普通劳动合同性质的劳动者,受包括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约束。其二,从事实角度客观分析,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问享有事业单位正式编制职工的身份,退休前所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其他任何正式编制员工是没有任何差别的,唯一的区别就是事业单位依据1986年国务院的“四个规定”精神为该类人员办理并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其三,从法的价值角度看,需要具体权衡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最大化平衡协调二者之间的冲突。

关 键 词:事业单位  劳动合同制工人  劳动合同  退休待遇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