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限及突破:对我国邻接权对象与类型的再认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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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建蕊.局限及突破:对我国邻接权对象与类型的再认知[J].出版发行研究,2024(3):65-7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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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建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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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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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的完成,我国对邻接权制度的相关修正也已成定局。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背景下,新修正的邻接权制度仍然存在一些局限。如权利对象模糊不清,易使人误解并限定于“作品”;权利类型相对狭窄,与当前日益发展的文化、科学事业和产业有一定的“距离”。但法律有其自身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需要逐步健全。基于此,一方面,应以行业法规等形式增加对邻接权对象的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应回应实践需求将数据库制作者权、网播组织权纳入现有邻接权类型范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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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邻接权 传播者权 出版者权 广播组织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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