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御木本”商标异议复审案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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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杜山杉,羊建中.《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御木本”商标异议复审案评析[J].中国专利与商标,2014(1):104-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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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山杉 羊建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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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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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对于商标本身是否权成近似以及其指定商品或服务是否权成类似,在个案审查中具有一定的弹性,本文擬通过"御木本"商标异议复审案对这两方面的判定加以分析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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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标法》 复审 木本 商品 注册 类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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