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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物质医药用途发明新颖性的考量因素——解析卡比斯特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引用本文:罗霞.判定物质医药用途发明新颖性的考量因素——解析卡比斯特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J].中国专利与商标,2014(3):101-112.
作者姓名:罗霞
摘    要:物质的医药用途发明是一种方法发明,其权利要求属于方法类型,应从方法权利要求的角度来分析其技术特征。通常能直接起到限定作用的是原料、制备步骤和工艺条件、药物产品形态或成分以及设备等。对於仅涉及药物使用方法的特征,如果这些特征与制药方法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关联,其实质上属于在实施制药方法并获得药物后,将药物施用于人体的具体用药方法,与制药方法没有直接、必然的关联性。这种仅体现于用药行为中的特征不是制药用途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制药方法本身不具有限定作用。

关 键 词:发明专利权  医药用途  物质  纠纷案  委员会  用药方法  药物使用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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