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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管理人--兼论我国破产清算组的完善
引用本文:龙建明.论破产管理人--兼论我国破产清算组的完善[J].太原大学学报,2004,5(2):14-18.
作者姓名:龙建明
作者单位:吉首大学,政法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摘    要:清算组即破产管理人,是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机构,它的地位、构成主体和选任范围、职责、监管机制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企业与债权人的根本利益。破产管理人的地位应根据法律直接规定取得,依照破产法及有关法律认定成为破产财产的受托人;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及范围应以中介组织为主,让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参与清算,以保证破产清算的公正性和顺利性;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包括接管破产企业、处分债务人财产、行使营业管理权、追索外债、拟定和提出破产方案;在完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方面。应采取明确规定其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限制其个人交易行为、赋予债权人会议监督权、建立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制度等措施,并不断加强相关的法律建设。

关 键 词:破产管理人  破产清算组  企业  地位  构成主体  选任范围  职责  选任主体  监督机制
文章编号:1671-5977(2004)02-0014-05
修稿时间:2003年12月25

On Bankruptcy Trustee - and on Bankruptcy Liquidation Group in our Country
Long Jianmin.On Bankruptcy Trustee - and on Bankruptcy Liquidation Group in our Country[J].Journal of Taiyuan University,2004,5(2):14-18.
Authors:Long Jianmi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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