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官学教官的官位和俸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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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邓生民.我国古代官学教官的官位和俸禄[J].江西教育科研,19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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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生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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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教科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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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官学的范围比较广,本文研究的重点,是我国古代各个朝代中央政权所属学府教官的待遇状况,对于府、州、县及其以下官学的此类问题,仅略为提及。总的来说,我国历代的统治阶级,为培养人才,一般都注重兴学校,办教育,故对学校官教人员的待遇也较优。在远古,政教台一,教育不设专职,做教育工作是官司分内和必尽的职责,且非官不能任教。《书经·舜典》:“帝曰:夔,命汝典乐教胄子!”夔,舜的乐官。到了周代才设专职教育官,以大司徒(亦说大司成)掌教国子,并设师氏、保氏、大司业等教育官,分任德、艺、成均之法等方面的教育。这些人仍然是官。陈填《木钟集·王制建学法》:“其谓之国学者,则以教公卿、大夫之子弟即大、小学之立于国中者;其谓之乡学者,则以教万民之弟即大、小学之立于乡遂者。……其官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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