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单位受贿罪的立法审思与完善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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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利子平,石聚航.我国单位受贿罪的立法审思与完善路径[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76-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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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利子平 石聚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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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昌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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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一般项目“刑法交互解释研究”(19FFXB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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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历次刑法修正进行梳理可发现我国单位受贿罪立法的基本特点,犯罪圈设定较为慎重,仅处罚国有单位的受贿行为。在行为构造上,单位受贿罪保留了自然人受贿罪的痕迹,但又有自身的构造。在罪量因素上,单位受贿罪和自然人受贿罪存在较大的差异。现行立法中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无力解决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非国有单位受贿问题,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大大增加了单位受贿罪司法认定的难度。单位受贿罪与自然人受贿罪罪量标准的差异,导致单位受贿罪无法摆脱司法认定中唯数额论的困境。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单位受贿罪中自然人刑事责任豁免过于随意的问题。刑法立法应当取消单位受贿罪的身份犯模式,协调单位受贿罪与自然人受贿罪之间的关系,调整单位受贿罪的罪量标准,规范单位受贿罪免于刑事责任追究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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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单位受贿罪 立法审思 行为模式 罪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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