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适格发起人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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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春伟.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适格发起人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4(3):153-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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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春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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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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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指数与风险预防研究”(13BSH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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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起人应当经过国家有关主管机构审核,与一般的公司法人相比,国家对其应有更加严格的要求。发起人应当对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依法享有某种权利并保证基础资产的优质性,以符合证券化的要求。发起人可以是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证券化投资的金融性质的商业机构。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起人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发起人设立特殊的公司作为证券发行人管理知识产权基础资产。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起人与发行人既存在基于投资形成的投资与被投资的关联关系或者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又存在基于买卖合同形成的平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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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知识产权证券化 发起人 主体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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