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证员的专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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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佰壹,刘芳.试论公证员的专家责任[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11(4):3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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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佰壹 刘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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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经贸大学,石家庄,05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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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证员在为他人提供公证服务时,应尽职业上的注意义务,违反该义务,应承担专家责任.公证员的专家责任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执业过错的判断应以一个具有通常专业技能的公证员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下所应具有的专业技能和注意程度来衡量.公证员的专家责任既包括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也包括对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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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证员 专家责任 执业过错 |
文章编号: | 1008-469X(2006)04-0039-03 |
收稿时间: | 2006-06-18 |
修稿时间: | 2006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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