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档案扫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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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卫东.病历档案扫描[J].中国档案,2003(6):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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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卫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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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本刊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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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跨入公元2002年,有一个词陡然闯入我们的视线。它就是大家既熟悉、又陌生的——“病历档案”。说它熟悉,是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曾接触过它、拥有过它。而说它陌生,是因为恐怕我们几乎每一个人都不会真正地了解它。不仅是因为我们不认识病历上的“天书”,更因为我们曾经甚至无权查看我们自己的病历档案。 《规定》、《条例》引爆“热点” 把“病历”重新“抛”到我们面前的是国家的两项法规。 首先是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它明确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换句话说,那就是如果医疗机构无法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清白”或没有过错,那它就将承担败诉的责任。这也就是我们现在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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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病历档案 证据 医疗机构 医疗事故 举证责任 电子病历 档案管理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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