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偏不倚 人情入理——清代光绪年间的一桩婚姻案件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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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剑.不偏不倚 人情入理——清代光绪年间的一桩婚姻案件判例[J].四川档案,2008(2):1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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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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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充市档案局,四川南充63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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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清代民事审判活动中.适用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法、情、理。这里的所说的“法”是《大清律例》;“情”是指具体案件的情节、情况和人之常情;“理”是指天理,是人们为人处世时所遵循的、普遍适用的道理。清代民事审判中适用的规范,主要是情理,而不是法律。光绪18年(1892年)8月。四川南部县衙门受理的一起因婚姻纠纷引发的诉讼案,就是针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请求,依据其案件的情理进行裁决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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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婚姻案件 光绪年间 清代 判例 人情 《大清律例》 法律渊源 民事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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