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产品定价的法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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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志华.公共产品定价的法律研究[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9(2):6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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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志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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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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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人们对公共产品需求的增加,对公共产品实行法律规制已成为当前的一个热门话题。公共产品价格的法律规制是公共产品法律规制的核心。公共产品具有产品性、不可拒绝性和需要国家干预性等三个特点。在公共产品定价过程中应遵循几个基本原则。公共产品定价权不是行政权力,而是一种经济权力,其最佳的权力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唯有这一公意机构才能真正贯彻公共产品定价的基本原则。为了保证人大对公共产品定价权的顺利实现,必须对我国的《价格法》进行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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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共产品 价格 经济权力 定价主体 |
文章编号: | 24184652 |
修稿时间: | 09 11 2006 12:00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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