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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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贻石.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缺陷及立法完善[J].南通师范学院学报,2002,18(2):3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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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贻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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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衡阳市委党校,湖南衡阳42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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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证据开示制度存在证据开示的范围,场所和义务不明确,对违反证据开示制度的行为缺乏制裁等立法方面的缺陷,凡控辩双方准备在庭审提出的证据都应属于开示范围,对方不拟使用的证据,他方亦可请求开示,控辨双方具有相互开示的义务,开示的时间,场所廉洁奉公发段进行。对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行为应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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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据开示制度 立法缺陷 制度完善 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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