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制度之完善——评析《公司法》第18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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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费宏达.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制度之完善——评析《公司法》第183条[J].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7(4):4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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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费宏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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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北财经大学津桥商学院,辽宁大连,116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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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公司法》中对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请求权的规定,存在解散的主体过于宽泛、解散的事由规定不明确、行使权利的先决条件不明确等主要问题,对于防止滥诉的规定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当在借鉴外国公司法相关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限定和细化诉讼主体、明确解散事由并增强可诉性、明确先决条件的判断标准、增加防止滥诉的措施等途径,进一步完善中国《公司法》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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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股东 解散公司 请求权 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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