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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TRIPs协议对商标与地理标志冲突的解决思路——兼评美国诉欧共体2081/92号条例一案
引用本文:吴玉娟.浅析TRIPs协议对商标与地理标志冲突的解决思路——兼评美国诉欧共体2081/92号条例一案[J].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17(1):66-71.
作者姓名:吴玉娟
作者单位:中山广播电视大学,广东中山,528402
摘    要:商标与地理标志同为TRIPs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但由于两者均为标记性的知识产权,因此在使用中不免发生冲突,TRIPs协议对两者的冲突时的保护规则也作出了一些的规定。本文从TRIPs协议对商标与地理标志冲突发生冲突的解决原则谈起,着重分析了在先商标与地理标志发生冲突时的保护原则的模糊规定,通过对美国诉欧共体2081/92号条例一案中各方观点(尤其是专家组观点)的阐述,指出在先商标与地理标志发生冲突时,一般情况下在先商标优先干地理标志受到保护,并分析了其对受里斯本协定保护的地理标志的影响。

关 键 词:地理标志  商标  在先商标  冲突
文章编号:1008-9764(2008)01-0066-06
收稿时间:2007-12-12
修稿时间:2007年12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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