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TRIPs协议对商标与地理标志冲突的解决思路——兼评美国诉欧共体2081/92号条例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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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玉娟.浅析TRIPs协议对商标与地理标志冲突的解决思路——兼评美国诉欧共体2081/92号条例一案[J].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17(1):66-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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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玉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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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山广播电视大学,广东中山,528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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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商标与地理标志同为TRIPs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但由于两者均为标记性的知识产权,因此在使用中不免发生冲突,TRIPs协议对两者的冲突时的保护规则也作出了一些的规定。本文从TRIPs协议对商标与地理标志冲突发生冲突的解决原则谈起,着重分析了在先商标与地理标志发生冲突时的保护原则的模糊规定,通过对美国诉欧共体2081/92号条例一案中各方观点(尤其是专家组观点)的阐述,指出在先商标与地理标志发生冲突时,一般情况下在先商标优先干地理标志受到保护,并分析了其对受里斯本协定保护的地理标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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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理标志 商标 在先商标 冲突 |
文章编号: | 1008-9764(2008)01-0066-06 |
收稿时间: | 2007-12-12 |
修稿时间: | 2007年12月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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