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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元杂剧公案戏中“判词”的文化形态及其史学价值
引用本文:李丽萍,沈逸.论元杂剧公案戏中“判词”的文化形态及其史学价值[J].中国文化研究,2012(2):113-120.
作者姓名:李丽萍  沈逸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文学院;南开大学法学院
摘    要:"判词"是中国古代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裁决判定书和批语。元杂剧公案戏中"判词"包含了很多元代的文化讯息。较之历史上的法律判例而言,元杂剧中"判词"呈现出重视编造故事、突出人物塑造、表达人物道德诉求等特征。元杂剧中"判词",其呈现出的法理性、法律适用与历史真实性等,并不都与元代的法律相一致,它更多的是反映了元代下层民众对历史传统中儒家道德以及文化惯性的心理期待与追忆。"判词"中出现的思想内容杂糅、理想化形态等特征,亦可以从其创作者身份等来得到合理解释。

关 键 词:公案戏  判词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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