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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首违不罚制度中行政裁量权的规制
引用本文:徐娟娟.论首违不罚制度中行政裁量权的规制[J].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23(1):103-108.
作者姓名:徐娟娟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    要: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正式将首违不罚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明晰,为其在实践中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行政处罚法》中有关规定较为笼统和抽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表述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给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的适用留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极易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的行为要件不明确、行为效果裁量没有确定统一的标准、制度缺乏配套的程序性裁量基准致使裁量权行使失范。因此,应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等法律语言的内涵进一步明确并确定裁量的标准,尽可能压缩行政机关自主判断的空间、建立与完善行政裁量运作的法定程序。

关 键 词:首违不罚  自由裁量权  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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