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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讯问中律师在场权制度
引用本文:袁丽红.论讯问中律师在场权制度[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27(2):187-190.
作者姓名:袁丽红
作者单位:东莞市广播电视大学 广东东莞523002
摘    要:2005年3月以来,中国政法大学与北京、河南、甘肃三地公安机关合作,正式启动“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可以要求律师在场,或者对讯问全程进行录音、录像。这也宣告律师在场权的试验性启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但律师正式行使刑事辩护权的时间仍是从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并不享有辩护权,当然也就不包括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笔者本文将论述讯问中律师在场权制度的构建。

关 键 词:律师在场权  刑讯逼供  法律援助
文章编号:1007-1792(2007)02-0187-04
修稿时间:200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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