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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引用本文:杨雪.试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12,33(5):72-74,82.
作者姓名:杨雪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中国北京,100088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自《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施行起.在修订过程中颇受学者关注、民众支持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却遭到冷落。笔者认为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虽然象征性地表明立法者严厉打击欠薪行为的态度并起到威慑效果,有一定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但造成恶意欠薪问题比较严重的主要原因是社会问题和劳动部门法的缺位;另外,恶意欠薪罪条文本身尚有待完善。

关 键 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修正案(八)》  刑法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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