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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民办改制校须达到四独立要求
摘    要:在2009年春季开学前,山东规定按照民办机制运行的国有民办、民办公助学校、有社会资金参与的新建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非公有性质学校,一律要按规范后的新机制运转。规定要求凡按照民办机制运行的改制学校,必须完全达到“独立法人、独立校园校舍、独立核算、独立办学”的要求。凡未做到“四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

关 键 词:国有民办  改制学校  山东  民办公助学校  机制运行  公办学校  社会资金  独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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