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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申请信息公开的范围与判断
引用本文:翁川龙.论申请信息公开的范围与判断[J].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1):26-30.
作者姓名:翁川龙
作者单位:1.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401120;
基金项目:西南政法大学2018年学生科研创新项目“政府信息公开中政府审查标准及流程研究(课题编号:2018XZXS—113)”。
摘    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所含申请信息公开的范围,学界已有研究,但却无法回应现实需要。从第13条逻辑出发,无论是在文本或是理论上,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既包括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又包含狭义的申请信息公开范围。两者在本质上具有区别,狭义信息公开申请者需要提供密切利害关系与正当性用途的说明,而申请主动公开信息则无此要求。在个案中考察第13条的应用,既印证了第13条的文本及理论逻辑,又充实了狭义申请信息公开的判断要素。

关 键 词: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条例  申请信息公开范围  判断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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