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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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长海.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J].巢湖师专学报,2008(2):3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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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长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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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巢湖23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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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均有较大的分歧,“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否成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在反腐败斗争中如何做到既不放纵犯罪分子,也不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我们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成为受贿罪的必备要件,只要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受贿罪的本质相矛盾,受贿的本质是行为人对职务权力运用的廉洁性的破坏,从而损害政府的威信。如一味强调“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则为一些以权谋私者逃脱刑事追究创造了条件。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既包括谋取合法的、正当的利益,又包括谋取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即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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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谋取利益 要件 职务行为 廉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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