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中的心理惩罚是严重的教育病态”(上篇)——访哈尔滨师范大学心理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张守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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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琳.“教育中的心理惩罚是严重的教育病态”(上篇)——访哈尔滨师范大学心理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张守晨[J].黑龙江教育,20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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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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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本刊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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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现实生活中,涉及到能否对学生进行心理惩罚的问题,一直存在着很大分歧。在实施心理惩罚时,学校教育工作者认为这是一种职业权力,不应该受到任何谴责,对于有些学生,也只能采取各种惩罚措施才能奏效;家长则认为,孩子是自己的私有品,自己想怎样就怎样,别人,包括老师在内,不可以对孩子进行惩罚;而社会则认为,儿童是受保护的,孩子也是独立的人,家长没有权力对孩子进行惩罚,学校教育者的职责是教育学生,社会或法律并没有赋予教育者惩罚学生的权力,不可以随意对学生进行心理惩罚。因此对于心理惩罚,不同方面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法律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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