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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主体一体化运行机制之弊端及改进
引用本文:李慧铭,苏福.国家赔偿主体一体化运行机制之弊端及改进[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8,29(5):34-36.
作者姓名:李慧铭  苏福
作者单位:1. 通化师范学院,政法系,吉林,通化,134002
2.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401147
摘    要:现行《国家赔偿法》在实施过程中,发挥出来的功效与人们对它的期望值之间还有很大的差距。在造成这种局面的诸多原因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在于我国《国家赔偿法》在实践过程中事实上形成了侵权、确认、赔偿义务主体一体化的运行机制,并导致《国家赔偿法》在实践中形成了获得赔偿难、责任追究难、国家赔偿执行难、国家赔偿环境有待改善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难题。要消弭这些难题,需要对有关制度重新设计.打破目前存在的国家赔偿主体“诸体合一”的格局,将侵权主体与确认主体、赔偿义务主体设置于不同的部门.实现利益上的相互独立,避免侵权主体基于自身的利益驱动对国家赔偿进行不正当干预,并通过建立和完善确认违法、赔偿义务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赔偿申请人权利的真正实现。

关 键 词:国家赔偿法  一体化  消极影响  制度创新
文章编号:1008-7974(2008)05-0034-03
修稿时间:2008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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