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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摘 要: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录音的形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依本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第二条录制发行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即录音制品批发价×版税率×录音制品发行数。第三条录制发行录音制品付酬标准为: 不含文字的纯音乐作品版税率为3.5%; 歌曲、歌剧作品版税率为3.5%,其中音乐部分占版税所得60%,文字部分占版税所得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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