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法人属性问题是所有法人问题中的根本性问题。当前,在我国职业教育领域办学体制机制创新实践中,把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界定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或"民办事业单位法人",其法人属性依然不能明确,且于法无据,进而带来了一系列"后遗症"。而把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界定为"事业单位法人",符合职业教育的"事业"特点和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本质属性",不仅与现有《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人分类制度无根本性冲突,而且符合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总趋势。从现实状况来看,要把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界定为"事业单位法人",还需要突破一些瓶颈和障碍。国家要出台相关的法规,明确赋予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事业单位法人"属性;修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适当拓展"事业单位"的含义;摒弃轻视、限制和不敢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思维定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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