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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问题的再认识
引用本文:董新良,姜志峰.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问题的再认识[J].教育科学研究,2007(5):43-46.
作者姓名:董新良  姜志峰
作者单位:山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山西中阳新城中学 副院长,副教授(北师大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高级访问学者),041004,033400
基金项目:劳凯声教授主持的北京市“十五”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课题“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研究”成果。
摘    要: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正确处理的关键是明确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确立正确的归责原则等。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单一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民办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既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又存在教育服务合同关系。未成年学生的伤害事故,公立学校应承担侵权责任;民办学校承担责任的性质,由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选择。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举证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造成的伤害事故,由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举证责任;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造成的伤害事故,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裁量举证责任的承担。特定情况下,可将公平责任原则作为必要补充。

关 键 词:未成年学生  学校伤害事故
文章编号:1009-718X(2007)05-0043-04

Rethinking of Settling Cases of Underage Students 'Injuries
Dong Xinliang.Rethinking of Settling Cases of Underage Students 'Injuries[J].Educational Science Research,2007(5):43-46.
Authors:Dong Xinlia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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